建立负面清单实行不具参选资格法制化 正文

导读:虽然是偶然巧合,但仍有必然因素。昨日,就在行政长官贺一诚作出批示,宣布终止实施「即时预防状态」的同时,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也宣布,已经按照选民登记地址,为所有选民分配了指定的投票地点,并于昨日起陆续向选民邮寄投票通知书,让选民知悉其所属的投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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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偶然巧合,但仍有必然因素。昨日,就在行政长官贺一诚作出批示,宣布终止实施「即时预防状态」的同时,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也宣布,已经按照选民登记地址,为所有选民分配了指定的投票地点,并于昨日起陆续向选民邮寄投票通知书,让选民知悉其所属的投票站。这就显示,澳门特区打赢了抵御「德尔塔」变异株入侵澳门社区这一仗。不但是极大程度地维护了澳门居民和游客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而且也保障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能够按照预定的时程,安全及平安地进行,更有利于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澳」的原则,保证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掌握在爱国者的手中,更好地实践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澳人治澳」。经过连续三日三夜的全民核酸检测,并随后实施补强检测措施,尤其是对重点区域的管控,有力并有效地堵截阻止了「德尔塔」变异株混入澳门社区,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可以算是「澳门没有发生本地区病例」的「金钵」没有被打破,保住了来得不易的胜利成果。行政长官实事求是地根据事态发展作出行政批示,于昨晚十时终止《民防法律制度》第八条(三)项的「即时预防状态」。这意味着在「即时预防状态」下,由民防机构实施的系列特别措施不再适用,回复继续由应变协调中心依法继续采取各项措施。与之相适应,澳珠联防联控机制宣布,粤澳通关从昨日清晨六时起,放宽至持四十八小时内核检阴性证明。但由于珠海方面对澳门两名确诊居民曾经活动过的香洲区拱北街道封控区域的当地居民,进行三次核酸检测全属阴性,因而宣布,将从今日清晨六时起,将该区域调整为警戒区域,实行居住点和工作点一线,非必要不离开的管理措施。而在澳门方面,倘对「红码区」和「黄码区」的居民在按规定进行多次核酸检测都是阴性的话,也将具有进一步放宽通关检疫要求的条件,恢复实行核检阴性证明七天有效,亦即无论是通关还是澳门社会生活生产秩序,都恢复「常态化」的防疫制度措施。

但仍不能松懈轻怠。昨日卫生局就发出指引,各公共部门及自治机构(包括自治基金)应取消或暂停举办所有外访活动及可引致人群聚集的活动。澳门基金会也要求所有受资助者由即日起,暂停所有由澳基会资助,于澳门特区以内及以外举行的互访交流、表演及联谊/康乐活动,直至另行通知。检察院也发出新闻稿,宣布已经依法立案侦查警方移交的有人涉嫌在网络上发布新型冠状病毒防疫人员在本澳染疫的虚假资讯的案件,并对该嫌犯采取定期报到等系列强制措施,这对在「常态化」抗疫防疫下维护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将能发挥震慑作用。笔者昨日提出进一步夯实爱国者治澳原则的法律基础,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和《立法会选举法》,对不符参选资格增加新的内容,如涉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国家政权、鼓吹分裂国土,以及破坏民主选举等,增列进去,务必将任何反中乱澳分子和披着爱国者外衣的「潜伏者」「伪装者」一一剔除出去,以确保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的手中,有不少读者朋友回馈意见表达赞成。他们皆认为,适宜根据这次「DQ」某些人士的实践,尤其是澳门警方应选管会的要求侦查到的证据,及各界人士自行透过各种方式搜集到的资料,梳理归纳为不符参选资格的内容,并予以法制化。另一方面,《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举的「七宗罪」,亦即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所规范禁止的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区进行政治活动、澳门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等行为,无论是否已经法院判决定谳,都应被视为「消极条件」,列入参选资格的「负面清单」,并在选举法律制度中明确列明。

另外,对破坏民主选举犯行的「附加刑」,也应从现行的《立法会选举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因实施选举犯罪而科处的刑罚,得加上中止行使政治权利两年至十年的附加刑」,修订为终身剥夺其不得作为立法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中的投票人和候选人的权利。实际上,选举犯罪的行为是属于破坏民主选举的行为,犯行者本身就缺乏对民主选举的敬畏及尊重,因而不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属于选举犯罪的行为,在选举程序组织方面的犯罪,包括有:无被选资格者的参选,重复参选,关于提名委员会的胁迫及欺诈手段,关于指定投票人的胁迫及欺诈手段,对候选人的胁迫及欺诈手段,使选票不能到达目的地。在竞选活动的犯罪,包括:违反中立及公正无私义务,姓名、名称、简称或标志的不当使用,侵犯集会和示威的自由,对竞选宣传品的毁损,使函件不能致达收件人,在选举日的宣传尤其是在投票站或其一百公尺范围内进行宣传,诬告;在投票及核算的犯罪,包括:出于欺诈而冒充已登记的选民作投票,重复投票,投票保密的违反(在投票站或其一百公尺范围内,以胁迫或仕何性质的手段,又或利用本身对选民的权势,使投票人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接纳或拒绝投票权限的滥用,滥用执法权力妨碍投票,滥用职能,有关职业上的胁迫,贿选……,等等。

为落实习近平主席倡议的「爱国者治港」要求,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是香港负责审查并确认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和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机构,委员会的成员由香港政府主要官员担任。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和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都要先经过警务处国家安全处的审核,再上交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撰写审查意见书,最后交由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候选人是否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不受司法覆核。为此,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委任政务司司长李家超为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主席;委任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民政事务局局长徐英伟、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为官守成员;委任梁爱诗、范徐丽泰、刘遵义教授为非官守成员。澳门特区此次审查参选人的资格,认定部分人不符参选资格,并在上诉程序中经终审法院审理确认,终审法院在判词中也确定选管会具有筛选参选人资格的行政权力。但这可能是「最低要求」,为了进一步强化参选人资格审查筛选的法制化建设,有必要参考香港特区的做法,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这就使得相关「DQ」决定的公信力及权威性更强,完全无懈可击。因此,日后在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和《立法会选举法》时,也应一并考虑此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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