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政治,澳门政策简要 正文

导读:自1999年12月20日起,澳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的宪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同时开始实施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澳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的宪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同时开始实施。

澳门特区的制度和政策,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根据基本法,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外,澳门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澳门特区保持自由港、单独的关税地区地位,资金进出自由和金融市场与各种金融机构经营自由,并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定和履行有关协议。

澳人治澳是指由澳门人当家作主,自行管理澳门。特区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必须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其中部份职位还必须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高度自治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中央人民政府不干预属于澳门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但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为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央人民政府保留必要的权限。例如,与澳门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行政架构

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区的首长,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本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

2014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崔世安宣誓就职。

2019年12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任命了澳门第五届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2019年12月20日,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监誓,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贺一诚宣誓就职。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的行政机关。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司: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有5个司,分别为: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运输工务司。各司设司长1名,领导该司工作,并在不同的施政领域行使职权。当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照排列顺序临时代理行政长官职务。

澳门政府组织结构图

澳门政府组织结构图(2张)

局:直属于司的单位,履行特定范围内的职能。

厅:局的附属单位,以进行技术设计为特性。

处:局或厅的附属单位,以执行技术工作为特性。

澳门特区的公共部门还设有组及科的附属单位。

特区政府各主要官员为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及海关主要负责人。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会

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立法机构

立法会机构架构

立法会机构架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区享有立法权,立法会是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立法会的机关,包括主席、执行委员会、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跟进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等法律的生效。

司法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特区设有两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分别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而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特区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

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由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有多名资深葡人法官在各级法院服务。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法律制度

司法机构架构

司法机构架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区的法律制度以大陆法为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只要不抵触《基本法》,仍继续生效。《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是澳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国防、外交及其它在澳门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的全国性法律,可由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澳门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特区设有两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分别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区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特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司法组织纲要法》设置的特区三级法院体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随即全面运作。澳门特区成立后,设立组成第一审法院的初级法院及行政法院,并由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的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而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特区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

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由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有多名资深葡人法官在各级法院服务。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专家推荐 正文

  • 澳门大学值不值得去?
  • 如何破解港珠澳大桥冷清之困?
  • "十四五"规划澳门怎么走?
  •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一国两制"的澳门
  • 就美欧妄评澳门终审法院驳回
  • 澳门大赛车博物馆重磅回归
  • 夯实澳门高教质量,提高科研能力
  • 深化"一国两制"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
  • 澳旅游业工商联会恢复七天核检
  • 中国在澳门将掌握极有力「反制裁」武器
  • 惊闻中国澳门将会缺席东京夏季残奥会
  • 进一步夯实爱国者治澳原则的法律基础
  • 建立负面清单实行不具参选资格法制化
  • 既是贺礼,也是憧憬,更是热切期待
  • 天佑澳门莲花宝地,查找不足更臻完善
  • 在澳門,「非遺」是一種生活方式